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对依法应进行消防规划检查的建造工程,未经依法检查或许检查不合格,私行施工的;依法应进行消防检验的建造工程,未经消防检验或许消防检验不合格,私行投入到正常的运用中的;其他建造工程检验后经依法检查不合格,不不再运用的由住宅和城乡建造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责令中止施工、不再运用或许停产歇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详细能够根据《福建省住宅和城乡建造体系行政处分裁量基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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