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计划比较,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剖析和证明。通过赞同的可行性研究陈述,是项目决议计划和进行初步设计的根据。可行性研究陈述,由项目法人(或准备安排)安排编制。
2.可行性研究陈述应依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陈述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2号)编制。
3.可行性研究陈述,按国家现行规则的批阅权限报批。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陈述,有必要一起提出项目法人组成计划及运行机制、资金筹集计划、资金结构及收回资金的方法。
4.可行性研究陈述经赞同后,不得随意修正和改变,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化,应经原赞同机关复审赞同。项目可行性陈述赞同后,应正式建立项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施项目办理。
水利基建项目可行性研究陈述职业检查(县级)“全流程网办”请求服务网址:请求条件
1、大型水利工程(含除险加固)、一级二级堤防和海堤(含除险加固)、新建中型水库,以及跨设区市水资源装备、国家要求由省级担任批阅以及依规则需报国家批阅的严重水利项目可行性研究陈述职业检查;
2、依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向福州市、厦门市下放部分省级批阅事项的告诉》(闽政文﹝2022﹞319号)文件规则“由福州、厦门市本级立项、核准或存案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水利项目,其间福州限在 闽江干流外”的原归于省级批阅事项下放至福州、厦门市;
4、工程可行性研究陈述已依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陈述编制规程》编制完结。项目需契合已赞同的“流域归纳规划”,项目进行水资源装备的还需契合已赞同的“水资源装备规划”。